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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驳回复审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7-25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同时,对同一商标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分别多次提起不同的法律程序,也人为增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效率。



笔者认为此现象有必要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对此情况从立法或操作上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可将此种情况从驳回复审中单独列出,针对此种驳回,商标局在发放驳回通知书时就应特别注明,如对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有不同的意见,应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的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驳回该商标在先申请或撤销该商标在先注册的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于要求驳回在先申请的,应通知商标局中止审查(等同于异议,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进行审理并裁决),对于要求撤销在先注册的则直接做出裁决,同时做出被驳回商标是否应获得注册的裁决。



此种解决方案,将异议、撤销、驳回复审三个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一个部门审理,减少了异议、异议复审、撤销等案件的发生及重复审理,将极大的提高商标案件的审理效率,也为申请人节省了大量的物力与时间,同时也不会较大的影响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分工与工作流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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